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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铅笔、牙膏都有专利?《以案释法》说说专利那些事

发布时间:2018/3/15 12:02:35      来源:     阅读量:6804

  专利,一个看似遥远而高大上的名词;本期《以案释法》的嘉宾——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李士林、法制处执法人员丁海鹰却告诉您,铅笔和牙膏这些生活中常见的小东西都是有专利的。到底专利是什么?专利有多“值钱”?如何申请、保护专利呢?《以案释法》为您解读。

  “多金”而贴近生活的专利
  所谓专利,李士林解释说:“专利产生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于生产和工作中的创新,获得国家授予的专有权利就是专利,也叫专利权。”
  一般来说,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将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经审查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个要求,那么将被授予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另一个申请专利的渠道,是到一些中介机构委托专利代理人去申请专利。
  李士林说:“从全省近三年的专利申请量来看,已突破了万件,2013年为11512件,2014年为13343件,2015年为17603件。三年来,年均增长量均在20%以上。”

  专利并没有领域的限制。事实上,六面体形状的铅笔就是一项专利——六面体的铅笔放在桌子上非常平稳,不容易掉到桌子下去。牙膏也拥有专利,传统的牙膏要把盖子扭开才能挤出来,新型牙膏盖只需要把顶部掰开就能挤牙膏,更方便。



  铅笔、牙膏这样的小东西都能申请专利,可是“专利”却一点也“小”。
  2009年,云南曾有一例涉及专利的案件——云南省某化工研究院和清华大学,共同享有热法磷酸生产系统 的发明专利权,澄江一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这项专利。经过协商调解,侵权的公司支付专利权人60万元专利实施许可费,专利权人给予专业的技术指导。
  专利实施许可费,是专利所有人通过专利获得收益的一种渠道。专利的使用必须要得到许可,有的许可费用很少,有的许可费用很多,有的许可也可能是无偿使用的。

  许可,是一切的关键
  许可与否,决定了是否是侵权。
  2014年,楚雄州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一起关于一种砖的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的案件。
  丁海鹰说,这种砖通过扣接就能连在一起,不需要其他的衔接剂。专利权人承包了一个工程的一个标段,结果发现旁边一个标段就在使用这种砖,提起了专利侵权纠纷调处的请求。经过调查、调解,另一标段的人同意向专利权人支付10万元补偿。
  另一个案例是全玻璃窗墙,解决了玻璃百叶窗不能打开的问题。专利所有人王先生发现全省近千家酒店、医院、政府部门都在使用这个专利,却没有经过他的许可。最终,云南省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到曲靖、宣威等各个州市进行实地调查,并将不同类型的主体归类,最终将案件集体调解成功。
  丁海鹰说,专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就可以认定为主观有过错,不能以“不知道”作为借口。

  生产者侵权,使用者“背锅”?不是的。
  生产者有义务去核实自己是否侵权。但是,如果真的发生侵权,被专利所有人告上法庭的往往却是使用者。那么,是不是就是生产者侵权,使用者“背锅”呢?不是的。
  丁海鹰说,由于专利权人很难去追溯生产者的线索,才会以使用方为被告或者是被请求人。在全玻璃窗墙的侵权案件中,被请求人都是使用者,可以通过向专利权人提供生产者的有关证据或者是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等等多种方式来寻求调解。
  当发现自己的专利权都侵犯的时候,李世林说,专利权人需要注意收集自己的专利真实有效的证据,搜集侵权的证据、损害的事实、行为损害的因果关系等,并提供具体明确的被告地址。
  从被告的角度来说,李世林建议企业最好要学会专利信息检索和预警分析,评估风险、积极应诉。

  专利权保护的双轨制
  丁海鹰介绍说,在我国,专利权的保护实行的是双轨制:如果发生了侵权纠纷,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行政调处。在云南,还可以选择专利民事侵权纠纷的司法审判和行政调处的衔接机制来寻求专利的维权。
  一般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行政调处,需要经过三个阶段,一是立案处理阶段,包括受理、送达、举证和答辩等;二是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核实补充阶段;三是调解处理阶段。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第二阶段的调查只是起到补充证据的作用,并不免除双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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