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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紧急通知,立即停止使用被《商标法》第十条驳回的商标

发布时间:2018-07-20 10:02       来源: 细软知识产权       阅读量:12926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开展打击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行为,主要打击对象是:那些曾经申请过商标,且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而被驳回的商标申请主体!

  也就是说,那些因为“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而没有注册成功的商标不能继续使用了,否则将会受到相应惩处。










  根据《行动方案》的内容来看,本次“行动”的第一阶段是从“2017年以来申请的,在审查中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条款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

  所以,曾经申请过商标被驳回的申请人要注意了,看看自己正在使用的商标是否是去年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而被驳回的了,如果是,请立即停止使用!商标局会从商标数据库中检索汇总2017年以来申请的,审查中以《商标法》第十条驳回的清单中进行整理分析,形成排查清单。

  那么,《商标法》第十条的禁用条款规定有哪些呢?请看: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实际上,除了《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用条款以外未被核准注册的商标,是不是就可以随意使用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作为一个商业主体,商标注册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一步,没有一个成功注册的商标,稳定性太差。一旦发生商标纠纷,就会陷入被动,尤其是被侵权时很难有效维权。所以,未取得商标证书的商标,最好不要使用,更不要有侥幸心理,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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